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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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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行政院訂頒「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二、本所職務宿舍之管理、分配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
    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所編制內員工除有第四點所列情形外,均得依規定申請借用職務宿
    舍。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職務宿舍之原則與例外情形: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但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
      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所長
      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二)配偶已獲配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但業務需要並經所長核
      准,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五、本所員工合於申請職務宿舍資格者應填具宿舍借用申請單(附件一)
    。若申請人數超過宿舍間數時,請填寫職務宿舍分配積點表(附件二
    )按積點多寡依序核配,積點相同或無法決定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
    。
六、本所職務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年資:(最高 30 點)
      1.依據公職機關服務年資計點,每滿一年 2  點。
      2.未滿一年但超過六個月以上者給 1  點。
(二)考績:(最近五年)
      1.甲等每次 3  點。
      2.乙等每次 2  點。
      3.丙等每次 1  點。
(三)獎懲:(最近三年)
      1.嘉獎一次給 1  點。
      2.記功一次給 3  點。
      3.記大功一次給 9  點。
      4.申誡一次減 1  點。
      5.記小過一次減 3  點。
      6.記大過一次減 9  點。
七、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應通知借用人,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
    填妥之公證請求書 1  份、公證書 3  份、宿舍借用契約書 3  份、
    授權書 1  份、戶口名簿影本或謄本 1  份、身分證影本 1  份,並
    完成法院公證手續後送交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公證手續所需
    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
八、經通知借用人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事前
    簽報所長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職務宿舍
    經核配後即不得挑選及更換。
九、每年至少辦理二次居住事實訪查作業,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調
    查時,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借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一)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二)無居住事實連續三十日以上或三個月內累計達四十五日。
(三)私自租賃予他人或無償供他人使用。
十一、借用人應繳納之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
      庫。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
      納。職務宿舍之電費、用水設施維護費,瓦斯費等費用,由借用人
      負擔。
十二、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職務宿舍管理費或房租津貼達二個月以上,經
      催繳而未於期限內補繳者,本所應立即終止職務宿舍借用契約,收
      回職務宿舍,並追繳所積欠之費用;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請配住
      職務宿舍。
十三、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違反規定時,應終止
      借用契約,在三個月內遷出並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
      求任何補償;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終止借用契約,在一
      個月內遷出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屆期
      未完成遷出者議處之。
十四、借用人遷出職務宿舍時,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並結清相關費用
      。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