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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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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
| 圖表附件: | |
| 立法理由: | |
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
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檔案,指本監依照管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三、民眾向本監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矯正署彰化
監獄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監網站下載),載明下列事
項,向本監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四、本監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
,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
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
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附件二)。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五、本監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
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
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監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七、本監檔案應用處所位於彰化縣二林鎮二溪路三段二百四十號,開放時
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
十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
知。八、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
本監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案
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監網路系統。
(五)複製檔案時,應依照本監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六)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十、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汙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監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監人
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
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監人員,經本監人員點收無訛後,於「檔
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
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監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四)收費,並開立收據交申請
人收執及會計室存查。十三、本監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五),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十四、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服務之流程,詳如本監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流
程圖(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