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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廉政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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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法務部廉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
    置本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署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署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署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署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專人與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
      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五)本署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署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指定之;委員九人,由設計師一人及各
    單位指派專人(科長以上;主計室、人事室及視察室:專員以上)一
    人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署資訊安全工作小組辦理,必要時,協調相關組
    室共同辦理。
四、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
    出(列)席。
五、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
      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之考核。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二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本署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
(十)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六、本署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三)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四)本署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五)本署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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