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志工之管理與考核
(一)志工管理
1.本分署組成志工服務團隊,聘期以 2 年為限,於志工服務期間
屆滿時,辦理續聘並發給聘書,另設置隊長、副隊長各 1 名。
2.志工服務團隊以自治管理為原則,服務時間內執行服務項目,應
服從本分署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及志願服務團隊隊長、副隊長
之指導。
3.遴選之志工,由本分署施予必要之教育訓練,訓練合格者,即編
入志願服務隊,並由該隊指派 1 名資深志工負責輔導,以利志
工提早進入狀況。
4.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應依本分署輪值表排定之時間按時簽到、簽
退,並著志工服務背心,並配帶志願服務證,每日並依規定填寫
志工服務日誌,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告知志願服務團隊隊長
或志工業務專責人員協調處理。
5.如因故無法繼續服務,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志願服務團隊提出申
請,轉陳本分署備查,志工離隊前應繳回志願服務證及志工服務
背心等相關服飾、證件等。
6.志工係經本分署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支待遇及福利,服
務期間享有意外事故保險,本分署並得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交通
費。
7.本分署為應志願服務工作需要得不定時遴派志工參加法務部暨所
屬機關之教育訓練(含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並鼓勵參加本分
署辦理之各項講座活動,藉研習課程相互觀摩成長,聯繫志工情
誼。
(二)志工考核
志工獎勵
1.每年服務屆滿時依規定核給服務時數,志願服務時數統計至每年
年底累計達 1000 小時之志工,另頒發服務證書(已頒發者不重
複頒發)及致贈紀念品,於分署會議時恭請 分署長頒贈並公開
表揚。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分署長予以公開表揚或獎勵
。
3.對於資深績效優良之志工,依內政部訂頒「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之相關規定獎勵,並由機關推薦參加志願服務相關獎勵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規勸、警告或停止其服
務工作。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其相關法令、本部有關服務規定,或為不當之
行為致影響本分署聲譽或民眾權益者。
2.1 年內未請假而缺勤 5 次以上者。
3.不服從本分署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及志願服務隊幹部之指導,
舉止態度粗暴者。
4.有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5.本分署每季依志工服務考核表(如附件)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審
查情形得為志工不續聘或停止其服務工作之參考,並由運用單位
主管、秘書室主任、人事主管及會計主管組成考核小組針對志工
不續聘及停止其服務實施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