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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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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臺中少觀所合署辦公) |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及
本所職員停車,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所設置之家屬停車場、員工停車場、洽公及
所有機動車輛停放處。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所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業務需
要,經所長核定者,不在此限。四、停車人一經使用本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若有違反者,並
同意依本要點處理。七、車輛進出本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駛
,不得超車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以維安全。八、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車道或任意停放,車位採先到先停
方式停放。九、停車場開放洽公民眾、來賓時間為七時至十八時止,逾時關閉,夜間
不提供停放。十、停車場內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處或依相關交通法
規處理,與本所無涉。十一、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個人車輛、財物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天災時,本所概不負責。十二、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者,應負損壞賠
償責任。十三、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以維護停車場之環境
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