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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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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加強本監停車場之管理作
    業,以維護本監之安全及環境整潔,特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之管理單位為本監總務科,戒護科配合巡邏及突發安全狀況支
    援處理。
三、本監停車場位置:雲林縣虎尾鎮仁愛新村 1  號,分別為家屬接見停
    車場、行政大樓前停車場及宿舍區停車場。
四、停車場開放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止,其餘時間因職務上
    或特殊需要,不在此限。
五、停車場區域劃分及使用對象:
    本監設有汽車、機車及腳踏車停車位。
(一)家屬接見停車場:供收容人家屬接見使用。
(二)行政大樓前停車場:供民眾洽公、送貨、本監職員及公務車輛停放
      使用。
(三)宿舍區停車場:供本監職員使用。
六、遵守事項:
(一)停車人一經使用本監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監停車場管理要點
      ,若有違反者,依本監停車場管理要點處理。
(二)車輛進出停車場應減速慢行,依指示路線行車,以維安全。
(三)車輛應依劃分之停車格種類停放,並停放於停車格內,各專屬、專
      用停車位(如殘障車位、公務車位)或非停車格,不得任意佔用或
      停放,以免妨礙通行影響觀瞻。
(四)停車場僅提供車輛停放之用,無收取停車費,對車輛及車內物品不
      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及遺失,概不負責,地震及颱風等天災時亦
      同。
(五)停放於停車場之車輛,嚴禁放置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
      違禁物。
(六)在本監停車場內發生行車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與本
      監無涉。
(七)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毀損、污損或滅失本監停車場設備或建築時,
      應負賠償責任。
(八)停車場內不得有丟棄垃圾、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
(九)因舉辦活動需要或遇特殊狀況需暫停開放或將車輛駛離本監停車場
      時,使用者應予配合。
(十)車輛在本監停車場內停放七天(含)以上,若無人使用,或本監認
      為可疑時,得報警處理,並由警察等相關單位拖吊車輛離場,拖吊
      所需費用由車輛使用人負責。
(十一)對於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本監管理人員應加以勸導,不服勸導
        者,得報請有關單位處理。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