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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收容人獎狀核給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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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為鼓勵收容人在所期間恪守所規,保持善行,改悔向上,有具
    體事蹟足為表率者,依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所收容人符合下列各款行為,並以核給獎狀之獎賞方式為最有利於
    收容人者。
(一)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行為之一
      。
      1.核給對象:本所收容人。
      2.核給要件:為達獎賞即時性,有具體事證隨時陳報。
      3.由班級主管提報具體事蹟,經戒護科簽核後,提所務會議審議。
(二)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4  款、第 5  款、第 6  款行為之一
      。
      1.核給對象:視同作業(炊場、清潔隊、營繕隊、合作社、員工餐
        廳、中央台及仁、愛舍雜役、服務員、看護等視同作業之單位)
        收容人。
      2.核給要件:對於作業、技訓、才藝等事項,表現優異,並有具體
        事證,足資表率者。
      3.各單位應於每季(1、4、7、10 月)5 日前,由單位主管提報具
        體事蹟,經戒護科簽核後,提所務會議審議。
      4.核獎人數每年以視同作業總人數百分之二十為限。(以提報日之
        人數為基準,四捨五入)
(三)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第 7  款、第 8  款行為之一
      1.核給對象:本所收容人。
      2.核給要件:特殊貢獻或善良行為足資表率,且在本所執行期間須
        滿 6  個月以上,並於核給獎狀前之一年內無違規或核低分數紀
        錄者。
      3.各單位應於每年 1  月 5  日及 7  月 5  日以前,由單位主管
        提報具體事蹟,經輔導科簽核後,提所務會議審議。
      4.核獎人數以全所收容人人數百分之二為限。(以提報日之人數為
        基準,四捨五入)
三、參加全所性文康或藝文競賽活動成績優良者,依核定之實施計畫所定
    辦理獎狀之核給,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四、參加戒菸收容人獎狀之核給,依「受刑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之規定辦理,並由單位主管提報,經戒護科簽核後,提所務會議審議
    。
五、參加區域性或全國性比賽成績優良足資表率者,經輔導科簽核後,不
    受本要點第 2  條第 3  項之限制。
六、經簽奉核准並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獎狀統一由輔導科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