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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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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產登記

二、財團法人經法院登記財產總額之財產,其種類、數量(額)如有變動
    者,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但設立目的在提供信用保證之財團
    法人,因履行保證責任而有動支該等財產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財團法人之決算依法報主管機關時,如有涉及財產總額之變更者,應
    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於收受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向
    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前項所稱財產總額之變更,於財產種類為有價證券者,係於有價證券
    經實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之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應依相關
    法令規定認定之。
三、主管機關對於財團法人財產實際總額與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是否相符,
    應積極加強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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