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照顧受刑人權益並強化受刑人家庭支持系統,同時考量本監懇 親處所、設施與戒護警力調度等因素,對符合申請與眷屬同住之一級 受刑人,除依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規定辦理外,另訂定本實施 要點。
二、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與眷屬同住: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分監受刑人,最近一個月之成績分數 在九分以上,且最近一個月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者。 (二)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 ;直系血親於本監其他適當處所同處。
四、符合與眷屬同住資格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辦理時間為非 例假日之下午 2 時至 4 時止,並視懇親宿舍或場地使用情形調整 受理人數,逾額人數依申辦先後次序,延至下週辦理;前述辦理時間 ,如因有特殊事由需更改時,由戒護科提前通知。
五、申請時應填具與眷屬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 外籍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最近半 年二吋相片二張、切結書、保證書及戶口名簿影本等文件,依程序陳 核。
六、與眷屬同住申請表內有關受刑人之素行調查、在監行狀、身分證明文 件、保證書等,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相關 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呈典獄長核定,提監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 准予與眷屬同住。
七、經提會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由戒護科製作「核准與眷屬同住通 知單」並囑其自行寫信通知其家屬於指定時間內,攜帶國民身分證( 外籍眷屬以護照或其他附有相片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來監辦理,以 茲受理核對登記。
八、經核准辦理與眷屬同住者,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本監得拒絕之 : (一)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形跡可疑者。 (三)酗酒或精神狀況有異者。 未經辦理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者與收容人同住或懇親。
九、懇親宿舍內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受刑人及眷屬由戒護人員 陪同至懇親宿舍或處所後不得擅自離開,並應遵守懇親宿舍使用相關 規定。
十、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切 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連 帶責任。
十一、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完成後報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