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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
| 圖表附件: | |
| 立法理由: | |
一、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
本須知。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監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三、民眾向本監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高雄監獄檔案
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監網站下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四、本監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
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附件二)。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本監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監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七、檔案應用處所位於高雄縣大寮鄉仁德新村 1 號,開放時間為星期一
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八、非本監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照
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監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
,應將檔案交由本監指定之人員保管,並應於當日歸還,經本監人
員點交無誤後,發還申請人身分證件。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監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三)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