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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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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為確實掌握各矯正機關囚情動態,並於發生事故時即時瞭解狀況
    ,協助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執行前項任務,矯正司應成立「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中心」 (以
    下簡稱通報中心) ,其地點設於矯正司第三科辦公室。
三、通報中心由矯正司書記官以上人員排表輪值,負責通報連絡事宜。
四、各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分例行通報及重大事件 (事故) 通報二種。
五、例行通報為各矯正機關應於每日上午十一時至十二時及夜間二十時至
    二十一時指定督勤人員以電話向通報中心通報當日囚情動態及重要業
    務執行情形。
六、第五點各矯正機關指定之督勤人員係指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及戒
    護 (訓導、教導) 科 (組) 長;未派任秘書之矯正機關得由機關首長
    另指派科 (組) 長以上人員通報。
七、例行通報事項包括各矯正機關當日之收容人數、囚情動態、戒護事故
     (脫逃、自殺、重大暴行、鬧房、暴動) 、死亡、違規事件、戒送醫
    院治療、其他報告等事項。
八、第七點所稱其他報告係指各矯正機關當日有無媒體採訪、利用社會資
    源辦理大型文康或教化活動、本部視察以上人員視察及檢察機關非例
    行性之查察、調查單位之約談、媒體行將報導或已報導有關機關之特
    別事件及疑涉人事風紀案件或其他應行通報事項。
九、通報中心輪值人員於夜間通報完畢後,應將當日各矯正機關囚情動態
    及重要業務執行情形填入「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業務執行囚情動態
    通報表」 (格式如附表一) ,並向矯正司司長彙報後,再以傳真向部
    長報告。
十、重大事件 (事故) 通報為各矯正機關應於發生各項事件 (事故) 時,
    指定副首長或秘書於半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之方式向本部矯正
    司司長、副司長、三科科長或分區視察等人員報告。事故處理過程中
    並應隨時通報案情之後續發展。
十一、各矯正機關於重大事件 (事故) 發生後,除依規定通報外,應迅速
      將「重大事件通報表」 (格式如附表二) 傳真矯正司。
十二、各矯正機關對於應行通報事項未通報,或於發生事件 (事故) 時,
      隱匿不報或報告不實者,將查究相關人員責任,從嚴議處。
十三、本要點於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