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內容:(法務部函示實施項目)
一、定期邀請廠商及企業主參訪收容人之技能訓練與矯正教化情形,以提
高其僱用收容人之意願與信心。
二、定期提供收容人就業資訊。
三、善用資源與傳媒工具,宣傳矯正機關收容人人力資源。
四、尋求與廠商、企業主建教合作。
五、定期舉辦技訓成果發表展覽活動及座談會。
六、成立自營作業,加強收容人實務操作經驗。
七、定期安排個別或團體就業輔導活動,以建立收容人正確之求職技巧與
職業道德觀念。
八、配合當地更生保護分會舉辦就業輔導活動。
九、配合更生保護會之輔導受保護人就業作業流程,協助辦理收容人出監
(院、所、校)之就業輔導。
十、收容人之轉介輔導。
十一、加強收容人出監(院、所、校)之定期追蹤與輔導。
十二、其他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