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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肺結核隔離病房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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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有效預防收容人肺結核病之傳染及管理,於衛生科設有肺結核
    隔離病房,並設置二十四小時監視系統,以加強病情之掌控。
二、執勤應著制服,勤務交接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遇特殊情事,應
    登記於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班人員。
三、配住肺結核隔離病房之收容人,舍房主管應要求其勤洗手、戴口罩、
    按時服藥、禁止吸菸、打噴嚏或咳嗽應以衛生紙掩蓋口鼻,吐痰時痰
    吐抽水馬桶並立即沖水,以維衛生。
四、病患出舍房門一律戴口罩 (包括接見、外醫或參加活動…等) ,並應
    有專人負責戒護,嚴禁隨地吐痰 (口水) 及任意走動。
五、肺結核隔離病房應定時以紫外線燈照射殺菌 (禁止直接照射病患) 。
六、非病情需要,起居作息應正常,病人之衣服臥具及其他物件,應督促
    勤加洗滌曝曬更換,保持清潔衛生。
七、用餐之飯菜量應嚴為管制,以吃多少取多少,不殘留為原則,並應依
    醫師指示按時服藥。
八、病患所使用之物品應消毒及分開處理,不得與其他物品混雜;如為醫
    療廢棄物或傳染病患棄置物品應妥為分類收藏,再交衛生科轉由專業
    廠商處理。
九、衛生科應教導看護人員熟悉 CPR 心肺復甦術急救操作及妥善處理肺
    結核之基本常識,以照料病患。
十、執勤主管服勤時,不得聊天、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聽收音機
    等有關違反值勤規定之行為,否則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
    績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十一、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