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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郵包寄入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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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節七十一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
    三條 ;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九條,訂定本管理規定。
二、寄件人之姓名、居住地址及收件人之姓名、呼號、居住地址應詳為註
    記,不明者收發室應當場退回,無識別標誌者亦同。
三、郵寄包裹,須事先書寫郵寄專用申請單申請郵寄品項及數量,經工場
    主管及教區科員核准發給梅花標籤,由受刑人寄回給原指定家屬郵寄
    ,家屬郵寄包裹時須將梅花標籤貼於郵包上面以茲識別,否則即予退
    回。
四、寄入物以日常生活必需、保暖、清潔及文具用品為主。化妝品、保養
    品、含有揮發性物品、藥品列為禁寄項目。 (如附表)
五、寄入物附帶贈送品,為非申請之標的物,以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六、寄入物之包裝容器,以非金屬軟質品為限。罐、瓶容器以手力輕微或
    無法改變外觀之硬質容器禁用,但內容物准許領用 ; 容器自備。
七、寄入之清潔品需附有中文使用說明,如無法辨識內容物及使用目的為
    何,禁止領用。
八、寄入之保暖衣褲,型式不得為夾克、大衣、皮衣、睡衣、背心、袍及
    毛線編織品,不得與囚衣褲同色調,如有綁繩者,抽出棄之。違者寄
    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九、申請人總量管制,每人每次寄入項目為三項以下,各項目單位主管須
    蓋章認可。
十、寄入書籍須經郵包申請程序。每次以三本為限。
十一、特殊用品專案寄入,須為日常生活必須仰賴之用品,領用時除有郵
      包申請單外,尚備有核准報告單併呈領用。;
十二、領用郵包時,發放主管如有疑議,立即停止領用,查詢後處理。
十三、郵包申請單一次填寫完畢,勿使用二枝以上筆書寫 (請按表列品項
      填寫) 。請他人代筆者,代筆人須於左下空白處,填寫代筆人之呼
      號、姓名並按蓋左手姆指印。如經新增、塗改,未經單位主管、科
      員蓋章認可,以違規論處。
十四、800cc 容量以上之不可透視容器及液狀物,倒出檢查,容器請自備
      。
十五、具領郵包時,請自行檢視核對郵包收發清冊上之收件人呼號、姓名
      及寄件人姓名、寄件地址,發現錯誤立即報告予以更正。如寄回物
      品遭退回者,後果自負。
十六、郵寄之物品如有不符規定或包裝內容與申請單不合須予以寄回者,
      寄回郵資由收容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