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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05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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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會(以下簡稱鑑定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業務;交通部公路總局車
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以下簡稱
覆議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業務,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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