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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隔離舍靜思房受刑人考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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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隔離舍靜思房對違紀受刑人之管理考核,在於加強教誨,培養其法紀
    精神,並透過自我省思之方式,促其服從管教,悔悟前非,改過遷善
    為目的。
二  受刑人違背紀律後在靜思房應嚴為分界監禁,加強管理,嚴加考核,
    並以是否服從管教,是否有悔意,情緒是否穩定為考核重點,考核期
    間視其悛悔改過及責任點數折抵情形定之。
三  受刑人違規處分移入靜思房後,依其違規情節之輕重訂定責任點數,
    實施考核,俟受處分人累積至應考核之責任點數後,由該受刑人填寫
    報告表申請核准,解罰轉信舍考核房。
四  違規受刑人之考核責任點數訂定標準如下:
    訓誡一次十點。
    停止接見一次十五點。
    停止購物十五點。
    停止戶外活動一日二十點。
    依所簽處分內容詳加訂定。
五  違規考核期間或解罰未滿三個月,再違規受處分者,責任點數加重二
    分之一。
六  依受刑人之表現,自低而高以累進方式逐日評定點數,考核內容為內
    務、禮節、秩序三項,每日每項一點,但行狀特優有具體事證者可加
    一點〔受刑人考核責任點數表〕。
七  違規之受處分人因有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之情節而施用戒具者
    ,俟取得應考核之責任點數,察其原施用原因已消滅,認無施用之必
    要時,該受刑人填寫報告表申請解除戒具轉信舍考核房。
八  違背紀律受刑人施用戒具期間,主管人員應隨時考核其行狀,施用戒
    具滿一星期,如認為仍有必要施用者,應將考核事實報請長官核准繼
    續施用。
九  因違背紀律施用戒具之受刑人,若患有疾病,健康狀況欠佳時,應報
    請暫停戒具之使用。
十  違規考核之受刑人,施以靜坐教誨、戶外活動,研讀教化書籍,以變
    化其氣質及對團體紀律之服從性。
十一  靜坐時閉目盤坐,雙手各置於膝蓋處,不得說話或閱讀書籍及任意
      走動,違者簽辦違規或當日不加行狀點數及扣點數。
十二  違背紀律受刑人之生活起居,按作息時間表 (如附表二) 作息,促
      其規律化,以適應正常生活。
十三  違背紀律受刑人每週准購物一次,唯以日用品為限,飲食、水果、
      菜餚不得購買。娛樂性電玩、電視機、收音機於違規考核期間禁用
      。
十四  本要點陳奉典獄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註:考核內容
             (一) 內務:舍房內除囚服,內衣褲、碗、筷子、毛巾、牙
                        膏、牙刷、肥皂、洗衣粉、水瓢、拖鞋、衛生
                        紙、筆、信封、信紙、郵票、棉被、茶桶外,
                        其餘物品不得攜入,舍房內保持清潔衛生,不
                        可堆放雜物,物品依規定擺置。
             (二) 禮節:進出舍房,或遇長官巡房時,應向長官、主管
                        問好,長官詢問時,應禮貌據實回答。
             (三) 秩序:戒具不可發出聲音,不得由窗戶或瞻視孔探望
                        ,一切動作均應放輕,不可發出巨大聲響,依
                        規定作息遵守監規接受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