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藥品發放:設藥品發放簿,門診藥品登記簿冊後,由場舍主管簽收管 理發藥。
二 設藥品檢查登記簿:檢查外醫取回藥品,家屬寄入藥品,登記後發放 。
三 代購藥品:各場舍每月一、十五日,填寫自購藥品申請表,彙整後由 總務科代為購買。 總務科購入藥品,經核對檢查無誤後發放。
四 家屬寄藥:收容人經診斷為慢性病病患,需長期服藥者,可經由家屬 檢具醫師診斷書,慢性病藥品處方簽,及保證書連同藥品郵寄掛號送 入,寄入藥品經核對檢查無誤後發放。
五 藥品設櫃上鎖,特殊用藥另設櫃存放,分類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