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現罹患之疾病所內醫師不能為之適當醫治者。
二 病況危急、所內醫療設施不能為之適當醫治者。
三 需二十四小時在醫師監控下藥物治療者,如心臟病…等。
四 外科疾病未能即時手術治療,足以危及生命,影響「預後功能」致殘 障者。
五 罹患急性疾病未能即時治療恐有生命危險之虞者。
六 病因不明有嚴重血色素下降之情形,需予以檢查及輸血治療者。
七 內分泌疾病控制不良、恐有「生命危象」需不定時做特殊檢查者。
八 不明病因之急遽腹痛,需特殊檢查者。
九 眼、耳、鼻喉科疾病急性發作或外傷恐有殘缺之虞者。
十 頭痛併有嘔吐厲害意識混亂者。
十一 心臟血管疾病急性發作者。
十二 外傷性骨折需行手術及復位治療者。
十三 外傷致深部組織受創需手術治療者。
十四 臨床症狀嚴重,病因不明、影響囚情、需藉助精密儀器檢查協助診 斷治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