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監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特遴選志願服務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 志工) ,參與收容人家屬接見引導、解說等工作,以提供收容人家屬 更好之服務。
二 遴選志工條件: (一) 服務內容:協助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並擔任解說、引導等服務工作 。 (二) 服務對象:收容人家屬。 (三) 服務時間:配合本監辦理家屬接見時間,以四小時為一單位。 (四) 服務地點:本監家屬接見室。 (五) 服務人員語言條件:通曉國、台語。 (六) 服務人員經驗需求:男女不拘,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品行 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書寫能力.並完成本監訓練講習者。
三 作業分工: (一) 人事室:訂定志工服務守則、招募志工及志工人力資料建檔。 (二) 總務科:製作服務台、製發志工服裝 (背心) 及識別證。 (三) 戒護科:志工訓練講習、督導管理、工作分配、出勤考核及編製交 通誤餐費印領清冊。 (四) 會計室:運用志工所需各費之核銷。
四 志工服務以四小時為一單位,補助交通誤餐費新台幣二○○元;志工 在服務期間遇有婚喪喜慶,得以適當方式致意。以上所需費用在本監 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