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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政風機構人員風紀查察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2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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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端正政風人員風紀,整飭政風人員紀律,維護政風機構主管領導統
    御威信,促進政風機構團結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機關政風人員風紀事項由法務政風司視察或指派專人負責。
三  視察區域之劃分,由政風司依實際需求另訂之。
四  視察駐地,依視察區域選擇適當地點設置之。
五  視察掌理左列事項:
 (一) 部長、長官交辦事項。
 (二) 受理政風人員風紀案檢舉事項,並注意對檢舉人身分保密。
 (三) 政風人員風紀案查察與處理。
 (四) 發掘重大偶、突發政風人員風紀案。
 (五) 訪問轄區政風機構主管、同仁,瞭解風紀狀況。
 (六) 列席政風機構有關會議,轉達長官指示,並做風紀教育宣導。
 (七) 督導政風機構業務年度工作計畫進度。
 (八) 政風機構人員糾紛之調處。
 (九) 政風機構重要問題之反映與建議。
 (十) 政風人員工作、品德、操守、生活、交往、經濟狀況之資料蒐集。
六  視察於執行視察業務時,提出身分證明後,得為左列事項:
 (一) 調查風紀案得約見當事人、關係人談話,並製作書面資料。
 (二) 約見政風人員個別談話。
 (三) 調閱政風機構案卷或影印抄錄有關文件。
 (四) 其他必要事項。
七  視察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各政風機構應予必要之支援協助。
八  視察於執行視察業務時,發生疑義,應報請政風司協商解決。
九  視察於執行業務時,應填寫工作報告表。
十  視察於執行業務所知之事項,不得對外洩漏。
十一  視察應以身示範,嚴肅公、私生活,公正查察處理。
十二  視察離開駐地需向政風司報備。
十三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