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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衛生業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2 月 0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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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個人及環境衛生

十七  對於日常保健事務,應按照監獄行刑法及辦理監獄行刑注意事項有
      關規定辦理。
      觀護所應參照前項規定辦理。
十八  監房、工廠炊場浴室廁所應每日清掃,浴廁水溝並應時加消毒。
十九  蚊蠅、臭蟲、蚤、蝨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之蟲類應隨時撲滅。
二十  日常教育中應灌輸有關衛生常識,必要時,得邀請衛生專家專題演
      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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