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監所對於病患,應適時診療,不得延擱。
十二 病患請求診療時,應先登記,由醫師填具病歷,並應按處方切實給 藥。
十三 住在病舍之病患,應由護理人員填具護理紀錄。
十四 監所醫療設備不足時,應商請當地衛生機構協助,必要時,得聲請 移送病監治療。
十五 病患需用貴重藥物或營養品,監所不能供應時,應速通知其親友或 代向慈善團體募用。
十六 已逾有效期限之藥品,不得給予病患服用,安眠藥等劇性藥物,應 監督服用,以防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