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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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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加強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
    少年觀護所、技能訓練所 (以下簡稱各機關) 敦親睦鄰之為民服務工
    作,訂定本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各機關為求矯治業務之推展,應在適法範圍內加強為民服務,以達敦
    親睦鄰之目的。
三  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應由相關科 (課、組、室) 妥善規劃辦理
    。
四  各機關應衡酌客觀環境及主觀條件,以左列項目作為推動敦親睦鄰工
    作之重點:
 (一) 整理與維護鄰近村里環境衛生。
 (二) 落實守望相助,確保鄰里安全。
 (三) 協助地方救火及護送急病民眾就醫。
 (四) 尊重地方民意,加強溝通聯繫,以促進地方和諧。
 (五) 避免製造公害,以減少地方民怨。
 (六) 開放機關周邊設施,提供當地民眾使用。
 (七) 安排當地人士,社團前來參觀訪問,消除不必要之誤解與疑慮。
 (八) 積極參與地方公益及節慶活動。
 (九) 協助地方鄰里建設。
 (十) 機關日常採購用品,如價格合理,以於當地購買為原則,回饋地方
      。
 (十一) 加強便民服務工作,協助民眾解決問題。
 (十二) 承接當地廠商委託加工作業,以解決地方勞動力不足問題。
 (十三) 機關員工出缺時,鼓勵當地子弟參加遴用考試,以增加就業機會
        。
 (十四) 協助天然災害發生後之復原工作。
 (十五) 其他。
五  各機關應隨時蒐集外界對敦親睦鄰工作之評論及建議,作為改進參考
    。
六  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如有興革意見,應隨時陳報本部核辦。
七  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著有績效者,得洽請媒體作適當之報導。
八  各機關應按季於次月十日前,填具推動敦親睦鄰工作執行績效季報表
    陳報本部,以憑考核。
九  各機關推動敦親睦鄰工作,經上級機關或本部實地考察認為成績優良
    者,該管首長及主辦人員應予獎勵。推動不力者,應予議處。
十  本要點如有未盡之處,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