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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2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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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保管

七十三  少年入所攜帶或家長送入之金錢物品,準用「受刑人金錢物品保
        管辦法」規定辦理。
七十四  少年入所攜帶或送入之藥品,應設簿登記,並經醫師檢查許可後
        轉給。
七十五  保管少年物品之處所,應避免潮濕,必要時施以消毒並定期曝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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