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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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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通則

一  加強員工敬業精神,秉持堅定信心與服務熱忱,堅守崗位。
二  積極培養員工正確觀念,視獄政工作為一項慈善事業,以愛心、耐心
    、細心管教收容人;收容人如有違規,應依法處理,不得在任意毆打
    及辱罵之行為,以培養其自愛、自治、守法重紀之優良習性。
三  建立榮辱與共、工作目標一致之整體觀念,全體員工應本人人是教誨
    師、人人是戒護人員,充分發揮團隊精神,並奉獻己身之力量,做好
    份內工作。
四  加強防護團之組織功能,平日應採機關全體總動員之方式,演練防颱
    、防火、防暴、防逃及外力侵擾等各項緊急應變演習,以便事故發生
    時因應自如,徹底維護機關整體之安全。
五  各監院所首長應經常巡視戒護區,每日最少一次。
六  監院所首長事必須離開任所時,副首長、秘書必須有一人留守,不得
    同時離開。
七  辦公處所在圍牆外者,應加強安全設施及戒備,以防外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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