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院學生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能,成績優良者。 三、體育優異者。 四、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前條之獎勵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發給獎狀或獎章。 三、發給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學生受獎懲時,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