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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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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釋放及保護

看守所釋放被告時,應確實核對簽發釋放通知書之法官或檢察官簽名或印
鑑,如有辨識不清者,得送回補正。
釋放之被告請求更生保護者,看守所應查核其需要保護之事項,通知當地
更生保護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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