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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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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教化

對於編級及進級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告以累進處遇旨趣及應遵守事
項。
教化結果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一般受刑人依左列各目記分,每月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 省悔向上,心情安定。
 (二) 思想正確,不受誘惑。
 (三) 克己助人,適於群處。
 (四) 刻苦耐勞,操作有恆。
 (五) 愛護公物,始終不渝。
二、少年受刑人依前款各目記分時,每目每月最高五分,遞減至零分。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教誨紀錄、學業
成績等為依據。
第一項分數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成績分數。
(刪除)
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所稱「集會」,指左列集會而言:
一、級會:依各級教育班次舉行之。討論學習心得或教化人員所指定之題
    目。
二、工作檢討會:依作業或工場類別舉行之。討論作業之得失,作業技術
    心得之交換,工場設施之改進等事項。
三、生活檢討會:依管教區為單位舉行之。討論有關本身之學業、娛樂、
    飲食、起居事項,作為自我檢討之依據。
前項集會之時間、地點、方式,應由教化、戒護兩科會商報請典獄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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