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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立法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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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七 章 接見及寄發書信
第 45 條
第一級受刑人之接見及寄發書信,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 紀律。
第 46 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稱「適當場所」,指接見室以外經指定之場所 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