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編級及進級受刑人,應施以個別教誨,告以累進處遇旨趣及應遵守事 項。
教化結果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一般受刑人依左列各目記分,每月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 省悔向上,心情安定。 (二) 思想正確,不受誘惑。 (三) 克己助人,適於群處。 (四) 刻苦耐勞,操作有恆。 (五) 愛護公物,始終不渝。 二、少年受刑人依前款各目記分時,每目每月最高五分,遞減至零分。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教誨紀錄、學業 成績等為依據。 第一項分數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成績分數。
(刪除)
本條例第四十九條所稱「集會」,指左列集會而言: 一、級會:依各級教育班次舉行之。討論學習心得或教化人員所指定之題 目。 二、工作檢討會:依作業或工場類別舉行之。討論作業之得失,作業技術 心得之交換,工場設施之改進等事項。 三、生活檢討會:依管教區為單位舉行之。討論有關本身之學業、娛樂、 飲食、起居事項,作為自我檢討之依據。 前項集會之時間、地點、方式,應由教化、戒護兩科會商報請典獄長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