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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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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給養

受刑人之飲食及其他保持健康所必需之物品,不因級別而有差異。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著用所定之普通衣服。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在住室內備置花草或書畫,對於第二級以下之少年
受刑人亦同。
對於第一級受刑人,得供用共同食器或其他器具,第二級以下之少年受刑
人亦同。
依本條例所得自由使用之物品,以經法務部核定者為限。
前項物品之種類及數量,由典獄長依其級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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