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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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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作業

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不許轉業,但因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
不在此限。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
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
之。
第二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其為作業指導之輔助
。
前項受刑人,得於作業時間外,為自己之勞作,但其勞作時間,每日以二
小時為限。
第二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三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
第二級受刑人作業熟練者,得許其轉業。
第一級受刑人作業時,得不加監視。
第一級受刑人中,如有技能而作業成績優良者,得使為作業之指導或監督
之輔助。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
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級受刑人準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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