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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6 月 2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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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少年法院執行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洽請少年及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為必
要之協助。
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應督促受執行人之法定代
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善盡親職教育之責。受執行人如係在學中,
並應加強與其就讀學校聯繫。
前項受執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為政府機關時,由少
年法院、少年保護官負督促之責。
轉介處分或保護處分執行者,應於執行完畢或執行中經撤銷確定而停止執
行後十日內,報請少年法院備查;其為受囑託執行者,應報請原裁定少年
法院備查。
檢察機關應於少年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十日內,將執行完畢日期連同執
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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