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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2 月 1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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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應由承辦書記官按照案件進行程度
,逐欄填寫 (格式四) ,並由承辦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負責審核。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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