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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2 月 1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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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期限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應於收案後七日內終結,其須經訊問或調查
者,應於收案後三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五日內終
結。
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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