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外國律師違反第一百十五條,外國法事務律師違反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者,亦同。
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與無律師證書之人使 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外國法事務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而將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他人使用 者,亦同。
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 執行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金。 外國人或未經許可之外國律師,意圖營利,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 國律師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執行中華民國法律事務者,亦同。
外國法事務律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領有律師證書,未加入律師公會,意圖營利而自行或與律師合作辦理下列 各款法律事務者,由法務部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 期命其停止其行為;屆期不停止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並廢止其律師證書: 一、訴訟事件、非訟事件、訴願事件、訴願先行程序等對行政機關聲明不 服事件。 二、以經營法律諮詢或撰寫法律文件為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