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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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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預算之編列與支付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之經費預算,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之規定編列之。
請求權人於收到協議書、訴訟上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後,得即向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
。
前項賠償金之支付或為回復原狀所必需之費用,由編列預算之各級政府撥
付者,應即撥付。
請求權人領取賠償金或受領原狀之回復時,應填具收據或證明原狀已回復
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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