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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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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國家賠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公務員
之不法行為、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及其所生損害均在本法施行
後者為限。
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請求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時,如其上級機關不能確定,
應由其再上級機關確定之。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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