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事務管理工作查核實施計畫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 |
| 法規體系: |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
三 檢核項目: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出納管理、財產管理、物品管理、
車輛管理、辦公處所管理、安全管理、集會管理、工友管理。
四 為推動實施事務管理工作查核,由秘書負責,並應適時對處長提出查
核報告及改進意見,另組成查核小組,其成員由秘書室、會計室、人
事室、政風室派員參加,並由秘書擔任召集人,綜理事務管理工作查
核全盤事宜。
五 查核分為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兩種:
1 平時檢查:每年度五月、十月辦理檢查兩次,若有必要則辦理臨時
檢查,並將檢查結果簽報處長核示。
2 定期考核:於每年度十二月,就檢查項目實施考核乙次,並將考核
結果簽報處長後,陳報上級監督機關備查。
六 事務管理工作檢查結果得視情節召集相關承辦人員開會檢討,如有重
大優缺點簽報處長後,得分別予以獎懲。
七 本計劃奉處長核定後以處令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