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辦理移交應製作移交清冊,由地方法院各承辦股按收案年度之先後,
依序記載事件之案號、案由、債務人 (義務人) 姓名、卷宗數、外放
證物名稱與數量、事件移交時之進行程度及移交事件之總件數 (如清
冊格式) ;地方法院自留移交清冊三份,並備三份送行政執行處。
附件 清冊格式
地方法院 股未結案件移交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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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案號│案由│債務 (義務) 人姓名│宗│證物│進行程度│備│
│年度│ │ │ │數│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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