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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貪瀆案件檢舉獎金審核委員會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1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4 月 27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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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組成貪瀆
    案件檢舉獎金審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八至十人,由調查局副局長,第三處、防制中心、緝
    毒中心、廉政處、會計室、政風室等單位主管或代表及最高法院檢察
    署、法務部檢察司、政風司等單位之代表各一人擔任委員,秘書業務
    由調查局廉政處辦理。
三  本委員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 移送或受理檢舉機關依職權初步審核後,函調查局申請核發獎金之
      案件。
 (二) 檢舉人於第一審法院為有罪判決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向移送
      或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核發獎金之案件。
 (三)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獎金分配方法。
 (四) 各有關機關對檢舉獎金核發之建議。
四  本委員會由調查局副局長召集並主持之,採不定期方式召開,必要時
    得邀請承辦檢察官、移送或受理檢舉機關之代表本席說明。
五  本委員會之決議採與會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
    決。
六  本委員會議決情形應製作會議紀錄,與會出、列席人員對檢舉人之姓
    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應嚴予保密。
七  本要點經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