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組成貪瀆 案件檢舉獎金審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二 本委員會置委員八至十人,由調查局副局長,第三處、防制中心、緝 毒中心、廉政處、會計室、政風室等單位主管或代表及最高法院檢察 署、法務部檢察司、政風司等單位之代表各一人擔任委員,秘書業務 由調查局廉政處辦理。
三 本委員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 移送或受理檢舉機關依職權初步審核後,函調查局申請核發獎金之 案件。 (二) 檢舉人於第一審法院為有罪判決或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向移送 或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核發獎金之案件。 (三)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獎金分配方法。 (四) 各有關機關對檢舉獎金核發之建議。
四 本委員會由調查局副局長召集並主持之,採不定期方式召開,必要時 得邀請承辦檢察官、移送或受理檢舉機關之代表本席說明。
五 本委員會之決議採與會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 決。
六 本委員會議決情形應製作會議紀錄,與會出、列席人員對檢舉人之姓 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應嚴予保密。
七 本要點經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