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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加強與媒體互動關係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綜合規劃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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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單位應切實依據前頒「法務部各單位新聞資料提供及處理應行配合
    要點」 (詳附件一) ,主動並及時提供新聞資料,以利政策宣導。
二  各單位召開會議前應詳實填寫「會議新聞處理單」 (詳附件二) ,併
    同開會通知副送秘書室,以加強新聞之處理與運用,會議後並應審酌
    會議情形,就會議具體結論摘要擬妥參考資料,提供大眾傳播媒體記
    者參考。
三  各單位主管與大眾傳播媒體記者間應加強溝通與聯繫,建立良好互動
    關係,伺機說明本部各項施政理念與構想,減低相互間認知上之差距
    。如發現大眾傳播媒體記者有做與事實不符報導傾向時,並應即時詳
    予說明,以求化解;如仍未能化解時,則應要求將本部意見納入其文
    稿做平衡報導。
四  各單位除就政策宣導及會議相關情形提供新聞資料外,並應就下列業
    務範疇適時提供新聞資料予秘書室據以辦理新聞發布事宜:
 (一) 已奉  核定之重要人事案件。
 (二) 本部主管法令之釋答。
 (三) 已發布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行政規則訂定案或修正案。
 (四) 經立法院三讀之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 (含總說明及條文) 。
 (五) 重要之統計數據及統計分析。
 (六) 其他有讓民眾瞭解必要之重要事項。
五  各單位對於新聞報導內容認有提出澄清或更正之必要時,除應掌握時
    機外,並宜提出具體證據或表明堅定之立場,以客觀、公正且平和文
    句陳述,避免語帶情緒,造成困擾。處理方式上建議採:
 (一) 及時提出澄清說明函或更正函,送請該大眾傳播媒體澄清更正。必
      要時並應致電該大眾傳播媒體總編輯等高級主管,以示慎重。
 (二) 由部長、政務次長 (發言人) 或業務主管召開記者會公開澄清說明
      。
 (三) 由業務承辦人員撰文以讀者投書方式進行,並由秘書室協調刊登事
      宜。
 (四) 若報導中雖有錯誤,但影響不大,可透過秘書室直接與撰稿記者溝
      通,使其瞭解,避免事件擴大。
六  各單位所提新聞資料除應備妥書面五十份外,並請 E-MAIL 秘書室 (
    羅科長) 帳號:lobo@mail.moj.gov.tw,俾利新聞處理。
七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建立新聞聯繫窗口,除負責新聞資料之提供及相關
    業務聯繫事宜外,並應詳實填寫「提供新聞資料 (含法務通訊及上網
    資料) 週報表」 (詳附件三) ,於每週一送秘書室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