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時,除特殊狀況得由監督長官臨時規定穿著工 作或體育服裝外,一律穿著制服。 服勤之裝備機具,原則同矯正人員,並按需要配備之。
十五 役男之制服,除識別標誌外,比照「法務部所屬監院所人員服制要 點」規定辦理,由服勤單位負責製發,服役期滿應全數繳回。
十六 役男服勤有使用交通工具之必要時,服勤單位應依調派車輛優先順 序調度支應。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予役男駕駛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使用 之役男並應善盡保管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