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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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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裝備

十四  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時,除特殊狀況得由監督長官臨時規定穿著工
      作或體育服裝外,一律穿著制服。
      服勤之裝備機具,原則同矯正人員,並按需要配備之。
十五  役男之制服,除識別標誌外,比照「法務部所屬監院所人員服制要
      點」規定辦理,由服勤單位負責製發,服役期滿應全數繳回。
十六  役男服勤有使用交通工具之必要時,服勤單位應依調派車輛優先順
      序調度支應。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予役男駕駛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使用
      之役男並應善盡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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