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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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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總則

一  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  矯正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 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負責規劃監督等事項。
 (二) 本部指定若干矯正機關 (以下簡稱專業訓練單位) 負責執行專業訓
      練。
 (三) 本部所屬各矯正機關 (以下簡稱服勤單位) 負責督導役男執行勤務
      。但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役男之服勤單位如下:
 (一) 本部所屬矯正人員訓練所、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
      矯正學校、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二) 其他依本部推動替代役 (矯正役) 專案小組決定之矯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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