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