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第 46 條
法警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二、關於值勤、警衛及安全之防護。
三、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