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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58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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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養成課程

司法官養成課程分下列三種:
一、法律課程:
(一)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
(二)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二、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
三、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始前,由本學院編列於課程總表。
本學院為提高學員研究能力及適應審檢業務之需要,得於輔助課程中開設
外國語文或外國法學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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