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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法律事務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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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九 節 費用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
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
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證人或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
之報酬。
前項費用及報酬,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
第一項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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