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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7.11.23
預告日期: 107.11.23 ~ 107.12.13
發文字號: 法授廉字第10706003840 公告
主  旨: 預告制定「揭弊者保護法」草案
依  據: 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院臺規字第一○五○一七五三九九號函。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法務部(尚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載本部全球資訊網之「業務宣導」(網址:https://www.moj.gov.tw/lp-23-001.html)、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本部廉政署(網址:https://www.aac.moj.gov.tw/)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之「法令預告」網頁。

三、法務部業於106年2月8日起至4月9日止,就公部門版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辦理眾開講公開徵詢作業,就公部門之揭弊保護制度建議已完成徵詢作業。本部研擬公私合併版草案期間,亦於106年12月28日及107年1月12日辦理「吹哨者保護法法制研討會」2場次、107年5月28日辦理「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立法說明座談會-私部門場次、及107年7月6日辦理「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公私合併版)立法說明座談會-公部門場次,業就各界建議予以參採,爰定預告期間為二十日。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本公告刊登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法務部廉政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三)電話:(02)23141000轉2314。

(四)傳真:(02)23816105。

(五)電子郵件:aac17012@mail.moj.gov.tw。

總 說 明:

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總說明

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為反貪腐之重要機制,亦為國際間衡量國家廉能之重要指標。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明定反貪腐政策應促進社會參與,並體現法治、廉正、透明度等原則,並對出於善意及具合理事證之檢舉人,提供保護之適當措施,避免遭受不公正待遇。各先進國家多已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彰顯其國家對於廉能政府之重視,如美國內部揭弊者保護法、日本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英國公益通報法、澳洲不正行為通報者保護法、紐西蘭通報者保護法及韓國腐敗防止法等,立法宗旨均係為鼓勵及保護知悉弊案而勇於出面舉發貪腐行為之人士,以達促廉反貪之目標。

鑒於弊案類型多元、案件結構錯綜複雜,公部門之弊端與私企業之不法行為界線難以一分為二,而揭弊者與被揭弊者之身分關係亦非單一法律關係可涵蓋,故為避免產生公、私部門揭弊者權益之落差,宜以專法一併審酌訂定。法務部基於「愛護、防護、保護」之精神,推動揭弊者保護法案,提供安心吹哨的保護措施、型塑揭弊者正面形象之價值觀,進而建構貪污零容忍之社會氛圍。因此,為鼓勵及保護揭露影響公共利益不法資訊者,以有效打擊政府機關與私人企業內部不法行為,使人民能免除恐懼勇於揭弊,爰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共計二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揭櫫本法立法目的及主管機關。(草案第一條、第二條)

二、公、私部門揭弊者、揭弊範圍、受理揭弊機關、揭弊程序。(草案第三條至第七條)

三、禁止不利人事措施原則、不利人事措施定義、救濟內容與程序、舉證責任分配及報復性行為人之責任。(草案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四、揭弊者法律責任減免要件。(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五、揭弊者人身安全之保護。(草案第十五條)

六、揭弊者身分保密之保護。(草案第十六條)

七、揭弊者權益維持原則及喪失保護之例外情事。。(草案第十七條)

八、揭弊獎金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規範。(草案第十八條)

九、本法施行前保護措施不受影響之效力。(草案第十九條)

十、本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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